录取
第十二条 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,按照教育部要求,在各生源省(市、区)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,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德智体美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。
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:参照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执行。
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:艺术本科批、艺术高职(专科)批。
第十五条 语种不限,但因部分课程为英、汉双语教学,考生外语语种原则上为英语。
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
广播电视编导:在投档考生中,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(认可其他本科院校相同本科专业合格成绩)。
美术类(环境设计、视觉传达设计、环境艺术设计):在投档考生中,按照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
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,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、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。
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,我院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。
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,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要求,进行入学资格复查,凡有弄虚作假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及入学通知书邮寄:考生可通过生源省(市、区)公布的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及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录取查询。被录取考生的入学通知书,由学院寄往考生填报志愿时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处(若寄往的地址、收件人或收件人联系电话有变更,请及时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告知)。